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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规范我区体育赛事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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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02-01 0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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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规范我区体育赛事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01 09:19   作者:   来源: 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关于规范我区体育赛事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体育组织:

年关将至,各乡(镇、街道)、社会体育组织及村居正筹办各型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为做好我区体育赛事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提升赛事承办水平,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为人民群众呈献精彩纷呈的赛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赛事监管

(一)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乡(镇、街道)主办的体育赛事应提前向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报备,村居举办的体育赛事应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区级社会体育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应及时向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报备。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方要严格落实体育赛事活动“一赛三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赛事组织方案)。

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的,严格按照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及监管程序执行。

(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1.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2.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3.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4.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5.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体育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风险评估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将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意识形态等方面风险纳入重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范畴,结合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实际和项目特点,围绕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八要素”安全。

(一)“人员”,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等;

(二)“场馆阵地”,水、电、气、建筑等;

(三)“吃”和“住”,食品安全,酒店、宾馆等;

(四)“交通”,运动员、裁判员、志愿者等摆渡车辆;

(五)“器材”,器材运输、搬运及安装等;

(六)“气候”,配合气象部门,应对极端气候因素;

(七)“网络舆情”分析,研判赛事举办时间、地点、收费等是否会引起网络舆情,配合宣传部门实施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公众对赛事的接受程度和反应,作出及时的调整和决策;

(八)其它安全因素。

认真分析工作中可能隐藏的风险点,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叠加的影响,全面客观地开展评估,确保决策合理可行,潜在风险可防可控,极端情况具备防范化解能力。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三、加强赛事保障

(一)体育赛事活动开展应建立“熔断”机制

1.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2.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3.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1.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3.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4.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四、压实监管责任

(一)重大体育赛事活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从严督促赛事活动组织者落实安全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提高风险研判的针对性和组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扎实抓好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导致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三)体育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将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将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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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02-01    

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关于规范我区体育赛事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体育组织:

年关将至,各乡(镇、街道)、社会体育组织及村居正筹办各型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为做好我区体育赛事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提升赛事承办水平,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为人民群众呈献精彩纷呈的赛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赛事监管

(一)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乡(镇、街道)主办的体育赛事应提前向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报备,村居举办的体育赛事应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区级社会体育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应及时向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报备。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方要严格落实体育赛事活动“一赛三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赛事组织方案)。

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的,严格按照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及监管程序执行。

(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1.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2.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3.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4.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5.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体育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风险评估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将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意识形态等方面风险纳入重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范畴,结合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实际和项目特点,围绕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八要素”安全。

(一)“人员”,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等;

(二)“场馆阵地”,水、电、气、建筑等;

(三)“吃”和“住”,食品安全,酒店、宾馆等;

(四)“交通”,运动员、裁判员、志愿者等摆渡车辆;

(五)“器材”,器材运输、搬运及安装等;

(六)“气候”,配合气象部门,应对极端气候因素;

(七)“网络舆情”分析,研判赛事举办时间、地点、收费等是否会引起网络舆情,配合宣传部门实施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公众对赛事的接受程度和反应,作出及时的调整和决策;

(八)其它安全因素。

认真分析工作中可能隐藏的风险点,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叠加的影响,全面客观地开展评估,确保决策合理可行,潜在风险可防可控,极端情况具备防范化解能力。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三、加强赛事保障

(一)体育赛事活动开展应建立“熔断”机制

1.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2.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3.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1.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3.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4.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四、压实监管责任

(一)重大体育赛事活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从严督促赛事活动组织者落实安全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提高风险研判的针对性和组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扎实抓好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导致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三)体育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将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将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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