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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LC-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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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大队
2023-01-29 1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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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LC-1号

发布日期: 2023-01-29 10:07   作者:   来源: 城管执法大队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陈■■、男、56岁,身份证号:511■■■■■■■■77,住址:四川省资阳市■■■■■■组,电话:158■■■■■60。

你于2023年1月3日驾驶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月3日驾驶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照片,证明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

证据二:笔录,证明陈■■认可于2023年1月3日驾驶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陈■■是违法主体。

2023年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C-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                                            

|                   。

本机关认为,      |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3年1月3日驾驶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区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施工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违反规定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但其驾驶运煤车时抛撒遗漏污染路面约5平方米,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将罚款缴纳至(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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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大队    发布日期:2023-01-29    


当事人:陈■■、男、56岁,身份证号:511■■■■■■■■77,住址:四川省资阳市■■■■■■组,电话:158■■■■■60。

你于2023年1月3日驾驶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月3日驾驶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照片,证明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

证据二:笔录,证明陈■■认可于2023年1月3日驾驶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陈■■是违法主体。

2023年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C-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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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3年1月3日驾驶渝C·■■■6号运煤车在贵烟路阳光学校旁车辆抛撒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区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施工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违反规定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但其驾驶运煤车时抛撒遗漏污染路面约5平方米,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将罚款缴纳至(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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