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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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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2024-06-18 16: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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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16:15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798811987B

地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乡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公司位于六枝特区九龙街道九龙村六盘水纽绅中学大门东北侧的玄武岩物料临时堆场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0日10时30分左右,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六枝特区六盘水纽绅中学大门东北侧的玄武岩物料临时堆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临时堆场内露天堆放大量玄武岩物料(占地面积共计4060㎡)未设置围挡、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郎林)、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8份(证明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玄武岩物料临时堆场堆放玄武岩大料、小料、粉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2. 2024年3月20日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六枝料场项目部经理郎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的《关于郎林同志岗位调整的通知》(黔实业人发〔2023〕15号)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1份、《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3. 2024年3月20日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六枝料场项目部经理郎林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证》(使用地块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5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因违法事实属实,无免于或减轻处罚依据,经我局2024年5月28日召开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无减轻处罚的情形,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裁量幅度取30% ;“建设地点”: 裁量因子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取0%;“占地面积”:裁量因子为“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裁量幅度为4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70%,裁量处罚金额等于〔(30%+40%)×60%±0〕×100000.00元=42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焦新社  电话:0858-5322980  邮编:553400  地址:六枝特区牂牁大道兴业大厦14楼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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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5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18    

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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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公司位于六枝特区九龙街道九龙村六盘水纽绅中学大门东北侧的玄武岩物料临时堆场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0日10时30分左右,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六枝特区六盘水纽绅中学大门东北侧的玄武岩物料临时堆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临时堆场内露天堆放大量玄武岩物料(占地面积共计4060㎡)未设置围挡、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郎林)、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8份(证明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玄武岩物料临时堆场堆放玄武岩大料、小料、粉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2. 2024年3月20日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六枝料场项目部经理郎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的《关于郎林同志岗位调整的通知》(黔实业人发〔2023〕15号)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1份、《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3. 2024年3月20日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六枝料场项目部经理郎林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证》(使用地块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5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因违法事实属实,无免于或减轻处罚依据,经我局2024年5月28日召开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无减轻处罚的情形,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裁量幅度取30% ;“建设地点”: 裁量因子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取0%;“占地面积”:裁量因子为“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裁量幅度为4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70%,裁量处罚金额等于〔(30%+40%)×60%±0〕×100000.00元=42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焦新社  电话:0858-5322980  邮编:553400  地址:六枝特区牂牁大道兴业大厦14楼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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