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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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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2024-06-18 16: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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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16:17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200914403295W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东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举报投诉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对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六枝站货场(以下简称六枝站货场)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3月21日对六枝站货场立案调查,发现六枝站货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六枝站货场露天堆放有脱硫石膏(占地面积6680平方米)约2000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余宋彬)、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张小刚)、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证明脱硫石膏露天堆放的照片9份(证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六枝站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脱硫石膏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露天堆放脱硫石膏)。

2. 2024年3月21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六枝站值班主任余宋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任免通知》(六车劳〔2019〕344号)复印件1份、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出具的《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关于六枝站货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说明》(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

3. 2024年3月22日湖南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张小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小刚身份证、工资表复印件1份、湖南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福能(贵州)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脱硫石膏销售合同》(合同单号:1HRLZ020231200029)部分复印件1份、2024年3月1日至3月15日湖南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复印件1份。

六枝站货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车务段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车务段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车务段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车务段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为1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为0,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为4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5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10%+40%)×60%±0〕×100000.00元=30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车务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车务段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车务段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14楼   邮  编:553400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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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6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18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200914403295W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东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举报投诉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对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六枝站货场(以下简称六枝站货场)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3月21日对六枝站货场立案调查,发现六枝站货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六枝站货场露天堆放有脱硫石膏(占地面积6680平方米)约2000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余宋彬)、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张小刚)、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证明脱硫石膏露天堆放的照片9份(证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六枝站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脱硫石膏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露天堆放脱硫石膏)。

2. 2024年3月21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六枝站值班主任余宋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任免通知》(六车劳〔2019〕344号)复印件1份、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出具的《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关于六枝站货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说明》(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车务段)。

3. 2024年3月22日湖南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张小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小刚身份证、工资表复印件1份、湖南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福能(贵州)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脱硫石膏销售合同》(合同单号:1HRLZ020231200029)部分复印件1份、2024年3月1日至3月15日湖南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复印件1份。

六枝站货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车务段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车务段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车务段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车务段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为1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为0,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为4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5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10%+40%)×60%±0〕×100000.00元=30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车务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车务段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车务段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14楼   邮  编:553400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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