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肖华
身份证件号码:52020319*********2
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中寨乡小补王村下寨组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21日对你在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小补王村马鬃岭组三叉沟通往黄家湾的乡村道路旁向深沟内倾倒煤泥及碎矸石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4日、2024年7月15日,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小补王村村民肖华自行组织将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泥及碎矸石倾倒在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小补王村马鬃岭组三叉沟通往黄家湾的乡村道路旁的深沟内,共倾倒了13车(共计403.04吨)。倾倒地未采取防渗漏(对地面硬化、修建淋溶水收集池、收集沟)、无防流失(无档矸墙)、无防扬散(无覆盖)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7张,肖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陆**),2024年7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2024年8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9198-2020)(部分)。(证明:违法主体是肖华本人及其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8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电话调查询问)、通话记录截图、录音截图(证明:肖华与肖**的关系);
3、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肖华于2024年7月18日签订的《矸石处理合同》复印件1份,泥煤及矸石运输台账,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煤泥及碎矸石去向、肖华倾倒的煤泥及碎矸石的数量及肖华收到预付款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字〔2024〕9号)
当事人姓名:肖华
身份证件号码:52020319*********2
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中寨乡小补王村下寨组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21日对你在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小补王村马鬃岭组三叉沟通往黄家湾的乡村道路旁向深沟内倾倒煤泥及碎矸石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4日、2024年7月15日,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小补王村村民肖华自行组织将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泥及碎矸石倾倒在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小补王村马鬃岭组三叉沟通往黄家湾的乡村道路旁的深沟内,共倾倒了13车(共计403.04吨)。倾倒地未采取防渗漏(对地面硬化、修建淋溶水收集池、收集沟)、无防流失(无档矸墙)、无防扬散(无覆盖)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7张,肖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陆**),2024年7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2024年8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9198-2020)(部分)。(证明:违法主体是肖华本人及其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8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电话调查询问)、通话记录截图、录音截图(证明:肖华与肖**的关系);
3、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肖华于2024年7月18日签订的《矸石处理合同》复印件1份,泥煤及矸石运输台账,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煤泥及碎矸石去向、肖华倾倒的煤泥及碎矸石的数量及肖华收到预付款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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