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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字〔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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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2024-09-12 17: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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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字〔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09-12 17:02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EE1KU21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西段东方龙城A组团7幢1层17D号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从2022年7月18日以来,累计产生了16824.06吨煤泥、矸石的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与普定县红石谷页岩砖厂签订的泥煤、矸石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地方煤炭产品调运登记表》(编号:0000003、0008690、0008691、0008692)复印件4份、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7月2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的管理台账)

2、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提供的《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凸山田煤矿煤矸石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特环评表审〔2018〕18号)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4日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凸山田煤矿煤矸石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4页、22页、30页、31页、51页)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2024年8月20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提供的《六枝特区各煤炭企业调运量统计表》复印件4份(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从2023年至2024年8月14日的累计产生量)

4、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立煤泥、矸石的管理台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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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字〔2024〕10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2024-09-12    

当事人名称: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EE1KU21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西段东方龙城A组团7幢1层17D号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从2022年7月18日以来,累计产生了16824.06吨煤泥、矸石的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与普定县红石谷页岩砖厂签订的泥煤、矸石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地方煤炭产品调运登记表》(编号:0000003、0008690、0008691、0008692)复印件4份、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7月2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的管理台账)

2、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提供的《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凸山田煤矿煤矸石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特环评表审〔2018〕18号)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4日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凸山田煤矿煤矸石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4页、22页、30页、31页、51页)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2024年8月20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提供的《六枝特区各煤炭企业调运量统计表》复印件4份(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从2023年至2024年8月14日的累计产生量)

4、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立煤泥、矸石的管理台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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