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BN75544A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箐脚村(宏顺发煤矿内)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获得《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3〕6号),建设有原煤洗选生产线1条(其中包括数控洗煤机1台、压滤机4台、浮选机2台、原煤破碎筛分系统一套、煤泥输送系统、产品输送系统等)、1800平方米半封闭钢架结构大棚、初期雨水收集池、办公楼、机修车间、宿舍等,2023年9月开始调试生产至2024年7月19日共洗选原煤289271.5t,未完成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提供的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12页至14页)复印件1份、洗煤厂进煤皮带称显示控制器的进煤量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4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奠**提供的洗煤厂进煤皮带称显示控制器的进煤的量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付给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洗煤加工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5份、宏顺发煤矿2024年销售月统计表复印件1份、宏顺发煤矿2023年销售月统计表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7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钢架结构(除车辆进出口外)堆场,实际建设的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大棚而投入生产)
2、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提供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3〕6号)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12页至14页)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项目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排放污染物类型粉尘为工业扬尘废气)
3、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提供的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4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字〔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BN75544A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箐脚村(宏顺发煤矿内)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获得《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3〕6号),建设有原煤洗选生产线1条(其中包括数控洗煤机1台、压滤机4台、浮选机2台、原煤破碎筛分系统一套、煤泥输送系统、产品输送系统等)、1800平方米半封闭钢架结构大棚、初期雨水收集池、办公楼、机修车间、宿舍等,2023年9月开始调试生产至2024年7月19日共洗选原煤289271.5t,未完成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提供的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12页至14页)复印件1份、洗煤厂进煤皮带称显示控制器的进煤量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4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奠**提供的洗煤厂进煤皮带称显示控制器的进煤的量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付给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洗煤加工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5份、宏顺发煤矿2024年销售月统计表复印件1份、宏顺发煤矿2023年销售月统计表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7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钢架结构(除车辆进出口外)堆场,实际建设的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大棚而投入生产)
2、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提供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3〕6号)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12页至14页)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项目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排放污染物类型粉尘为工业扬尘废气)
3、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提供的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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