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LX7BT04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镇路喜园区南侧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于2023年3月18日开工建设,2023年11月建设完成,建设内容包括:1.厂区220KV变配电站;2.220KV六枝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3.六枝变--降压站220KV线路工程。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3日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六枝年产30万吨新型磷酸铁锂材料220千伏接入系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黔环辐表〔2023〕4号)复印件1份,关于六枝磷酸铁锂项目220KV电站及配套情况说明1份,2024年3月26日向六枝供电局报送的停电延期申请1份,2024年6月20日委托贵州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编制《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实际未办理)
2、2024年6月1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xx),拍摄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现场照片4份。(证明220KV降压站项目已建设完成)
3、2024年6月13日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8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2024〕8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LX7BT04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镇路喜园区南侧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于2023年3月18日开工建设,2023年11月建设完成,建设内容包括:1.厂区220KV变配电站;2.220KV六枝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3.六枝变--降压站220KV线路工程。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3日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六枝年产30万吨新型磷酸铁锂材料220千伏接入系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黔环辐表〔2023〕4号)复印件1份,关于六枝磷酸铁锂项目220KV电站及配套情况说明1份,2024年3月26日向六枝供电局报送的停电延期申请1份,2024年6月20日委托贵州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编制《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实际未办理)
2、2024年6月1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xx),拍摄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现场照片4份。(证明220KV降压站项目已建设完成)
3、2024年6月13日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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