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LX7BT04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镇路喜园区南侧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于2023年3月18日开工建设,2023年11月建设完成,建设内容包括:1.厂区220KV变配电站;2.220KV六枝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3.六枝变--降压站220KV线路工程。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3日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024年6月13日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六枝年产30万吨新型磷酸铁锂材料220千伏接入系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黔环辐表〔2023〕4号)复印件1份,关于六枝磷酸铁锂项目220KV电站及配套情况说明1份,2024年3月26日向六枝供电局报送的停电延期申请1份,2024年6月20日委托贵州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编制《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实际未办理)
3、2024年6月1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xx),拍摄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现场照片4份。(证明220KV降压站项目已建设完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核查,你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建成后未投入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企业人员管理,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2.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严格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联系人:李国祥 谌洁钰 电话:5322980
地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编:553400
2024年10月15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LX7BT04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镇路喜园区南侧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于2023年3月18日开工建设,2023年11月建设完成,建设内容包括:1.厂区220KV变配电站;2.220KV六枝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3.六枝变--降压站220KV线路工程。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3日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024年6月13日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六枝年产30万吨新型磷酸铁锂材料220千伏接入系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黔环辐表〔2023〕4号)复印件1份,关于六枝磷酸铁锂项目220KV电站及配套情况说明1份,2024年3月26日向六枝供电局报送的停电延期申请1份,2024年6月20日委托贵州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编制《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实际未办理)
3、2024年6月1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xx),拍摄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现场照片4份。(证明220KV降压站项目已建设完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核查,你公司厂区220KV降压站项目,建成后未投入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企业人员管理,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2.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严格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联系人:李国祥 谌洁钰 电话:5322980
地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编:553400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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