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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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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2024-10-21 17: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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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10-21 17:32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HE8AG69

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村(木岗产业园区编号23号)      

2024年9月11日16时,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对信访投诉问题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时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雨水排放口、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其中雨水排放口按1次/日对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监测;土壤按1次/年对厂区生产区域周边布设2~3个监测点的总铬、氰化物、氟化物(以F-计)进行监测;地下水按1次/年对木岗村泉点、新苑泉点进行PH值、化学需氧量、总大肠菌群、总汞、六价铬、氨氮、氟化物(以F-计)、氯化物(以C1-计)、硫酸盐(以S042-计)、苯酚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xx),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未生产)

2、2024年9月1日由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法人陈xx提供的监测报告5份。(证明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中自行监测要求对雨水排放口、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24年11月13日前完成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提交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2024年11月13日前完成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提交我局,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中“一、不予处罚清单(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7、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不予处罚;如你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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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2024〕12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2024-10-21    

当事人名称: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HE8AG69

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村(木岗产业园区编号23号)      

2024年9月11日16时,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对信访投诉问题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时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雨水排放口、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其中雨水排放口按1次/日对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监测;土壤按1次/年对厂区生产区域周边布设2~3个监测点的总铬、氰化物、氟化物(以F-计)进行监测;地下水按1次/年对木岗村泉点、新苑泉点进行PH值、化学需氧量、总大肠菌群、总汞、六价铬、氨氮、氟化物(以F-计)、氯化物(以C1-计)、硫酸盐(以S042-计)、苯酚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xx),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未生产)

2、2024年9月1日由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法人陈xx提供的监测报告5份。(证明贵州特盈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中自行监测要求对雨水排放口、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24年11月13日前完成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提交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2024年11月13日前完成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提交我局,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中“一、不予处罚清单(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7、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不予处罚;如你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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