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肖华
经营者:肖华
身份证件号码:520203198*********
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中寨乡小补王村下寨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4日、2024年7月15日,你将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泥及碎矸石倾倒在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小补王村马鬃岭组三叉沟通往黄家湾的乡村道路旁的深沟内,共倾倒了13车(共计403.04吨)。倾倒地未采取防渗漏(对地面硬化、修建淋溶水收集池、收集沟)、无防流失(无档矸墙)、无防扬散(无覆盖)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7张,肖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陆启平),2024年7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2024年8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9198-2020)(部分);(证明:违法主体是肖华本人及其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8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xx)(电话调查询问)、通话记录截图、录音截图,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肖华于2024年7月18日签订的《矸石处理合同》复印件1份,泥煤及矸石运输台账,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煤泥及碎矸石去向,肖华倾倒的煤泥及碎矸石的数量及肖华收到预付款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4〕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肖华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为20%,倾倒、堆放、丢弃100吨以上不足500吨的为20%,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为1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5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该案件涉及倾倒的煤泥及矸石的处置费用大约在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裁量处罚金额等于〔(20%+20%+10%)×60%±0〕×3×100000.00元=90000.00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的规定,按照裁量表得出的处罚金额为9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按10万元给予处罚,你违法组织运输倾倒的煤泥及碎矸石共计403.04吨,按运输费用每吨15元计算,违法所得共计6045.6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6045.6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53400
2024年10月16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2024〕10号)
当事人姓名:肖华
经营者:肖华
身份证件号码:520203198*********
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中寨乡小补王村下寨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4日、2024年7月15日,你将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泥及碎矸石倾倒在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小补王村马鬃岭组三叉沟通往黄家湾的乡村道路旁的深沟内,共倾倒了13车(共计403.04吨)。倾倒地未采取防渗漏(对地面硬化、修建淋溶水收集池、收集沟)、无防流失(无档矸墙)、无防扬散(无覆盖)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7张,肖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陆启平),2024年7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2024年8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9198-2020)(部分);(证明:违法主体是肖华本人及其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8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肖xx)(电话调查询问)、通话记录截图、录音截图,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肖华于2024年7月18日签订的《矸石处理合同》复印件1份,泥煤及矸石运输台账,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省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煤泥及碎矸石去向,肖华倾倒的煤泥及碎矸石的数量及肖华收到预付款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4〕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肖华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为20%,倾倒、堆放、丢弃100吨以上不足500吨的为20%,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为1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5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该案件涉及倾倒的煤泥及矸石的处置费用大约在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裁量处罚金额等于〔(20%+20%+10%)×60%±0〕×3×100000.00元=90000.00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的规定,按照裁量表得出的处罚金额为9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按10万元给予处罚,你违法组织运输倾倒的煤泥及碎矸石共计403.04吨,按运输费用每吨15元计算,违法所得共计6045.6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6045.6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53400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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