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土资源所,局属各单位,各矿山企业:
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监管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268号)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矿产资源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细化监管职责,强化矿业权监管,构建“监管到位、管理有序”的矿业权监管机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好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管理重点
(一)监管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对露天开采矿山,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及时分析矿山企业提交的采剥工程平面图和无人机航拍影像图,并对发现异常的矿山组织现场核查,确认是否设立标识牌和界桩,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须每月 1 次收集到生产矿山的无人机航拍影像图。生产矿山每季度提交 1 次采剥工程平面图,在建矿山每半年提交 1 次、停产停建矿山在复产复建前提交 1 次。对地下开采矿山,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要及时分析矿山企业提交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发现越界隐患。应加密对开拓工程已靠近采矿权边界矿山的监管频次,组织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实测复核,实测结果经测绘人员、驻矿督察员、矿山主要负责人三方确认。生产矿山每季度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 1 次井上井下对照图,在建矿山每半年提交 1 次,停产停建矿山在复产复建前提交 1 次。
(二)监管矿业权人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责任落实。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重点对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开采方式进行监管。在对影像资料分析对比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 1 次现场检查。通过查资料、查开采工作面、询问等方式,核实矿山是否按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及年度生态修复方案实施。
1.监管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
案(三合一)并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对造
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的,是否编制年度矿山地质环
境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是否按“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
原则修复治理,对损毁的土地和植被是否修复治理到位,是否
达到复垦质量标准;对已完工项目是否及时组织验收。
2.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对存在
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采取监测手段、部署防范措施、安排综合
治理;因地质灾害隐患对矿区群众产生影响的是否补偿到位,该搬迁的群众是否按规定搬迁。
3.监管矿业权人是否擅自变更开采方式;是否擅自开采采
矿许可证未批准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三)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督促矿业权人按规定建立矿山储量动态台账,按“一矿一账”方式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监管矿山企业相关地测技术力量配备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对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停产停建矿山进
行储量动态监测;开采量和损失量是否按规定在矿山储量动态台账和储量动态年报中如实反映;是否按储量动态监测结果如实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对矿山储量年报和开发利用年报数据分析核实,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并与能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比分析,若因统计口径差异等导致部门间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应专门作出说明,随统计数据逐级上报。
(四)监管探矿权按勘查实施方案在批准的范围内勘查。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影像资料分析的基础上,每季度对开展野外工作的探矿权进行 1 次现场检查,利用手持式定位设备等记录坐标和影像,对照其是否按照绿色勘查标准实施勘查。
(五)监管矿山依法用地。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督促矿
业权人依法依规完善矿山用地手续。开采矿产资源或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或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手续;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依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生态环境、安全等管理职责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实时监管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六)监管技术服务单位的成果质量。矿产资源管理股牵头组织在辖区内承担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等工作的技术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并明确工作要求。对技术服务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矿山测量、储量动态监测等工作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编造伪造资料,提交虚假成果的,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七)强化属地监管。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负责对辖区内矿业权开展日常监管,每月对矿山企业提供的无人机航拍影像图进行审核,建立矿业权“一矿一档”监管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 1 次生产矿山全覆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整改直至立案查处;运用土地矿产卫片和矿山企业提交的影像资料、实测资料,分析查找矿山存在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建强监管队伍,充分发挥技术服务单位支撑作用;抓好巡视、审计、督察、卫片执法、自然资源例行督察以及上级交办问题的整改;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健全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及时分析、查找矿业权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强化实地核查。矿产资源管理股每年度组织对辖区内矿业权开展不少于 1 次综合核查,生产矿山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 20%。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责
(九)压实国土资源所责任。各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辖区内
矿业权监管工作,压实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
法定义务;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矿业权监
管;对现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异议、社会公众举报、媒体反
映以及上级转办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违法查
处,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压紧责任。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对矿业权监管要求,指导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矿业权监管工作,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对矿山企业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执法机构查处;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矿业权监管;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市自然资源局。
四、强化监督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国土资源所要定期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矿业权监管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本级跨部门分工合作的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主动加强与本级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率。
(十二)注重科技应用。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要加强业务学习,运用科技手段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 对矿业权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十三)严格工作纪律。对数据统计造假的违纪违法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未依法履职的失职、渎职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及内外勾结、受贿以及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违法的有关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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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局属各单位,各矿山企业:
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监管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268号)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矿产资源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细化监管职责,强化矿业权监管,构建“监管到位、管理有序”的矿业权监管机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好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管理重点
(一)监管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对露天开采矿山,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及时分析矿山企业提交的采剥工程平面图和无人机航拍影像图,并对发现异常的矿山组织现场核查,确认是否设立标识牌和界桩,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须每月 1 次收集到生产矿山的无人机航拍影像图。生产矿山每季度提交 1 次采剥工程平面图,在建矿山每半年提交 1 次、停产停建矿山在复产复建前提交 1 次。对地下开采矿山,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要及时分析矿山企业提交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发现越界隐患。应加密对开拓工程已靠近采矿权边界矿山的监管频次,组织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实测复核,实测结果经测绘人员、驻矿督察员、矿山主要负责人三方确认。生产矿山每季度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 1 次井上井下对照图,在建矿山每半年提交 1 次,停产停建矿山在复产复建前提交 1 次。
(二)监管矿业权人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责任落实。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重点对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开采方式进行监管。在对影像资料分析对比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 1 次现场检查。通过查资料、查开采工作面、询问等方式,核实矿山是否按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及年度生态修复方案实施。
1.监管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
案(三合一)并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对造
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的,是否编制年度矿山地质环
境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是否按“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
原则修复治理,对损毁的土地和植被是否修复治理到位,是否
达到复垦质量标准;对已完工项目是否及时组织验收。
2.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对存在
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采取监测手段、部署防范措施、安排综合
治理;因地质灾害隐患对矿区群众产生影响的是否补偿到位,该搬迁的群众是否按规定搬迁。
3.监管矿业权人是否擅自变更开采方式;是否擅自开采采
矿许可证未批准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三)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督促矿业权人按规定建立矿山储量动态台账,按“一矿一账”方式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监管矿山企业相关地测技术力量配备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对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停产停建矿山进
行储量动态监测;开采量和损失量是否按规定在矿山储量动态台账和储量动态年报中如实反映;是否按储量动态监测结果如实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对矿山储量年报和开发利用年报数据分析核实,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并与能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比分析,若因统计口径差异等导致部门间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应专门作出说明,随统计数据逐级上报。
(四)监管探矿权按勘查实施方案在批准的范围内勘查。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影像资料分析的基础上,每季度对开展野外工作的探矿权进行 1 次现场检查,利用手持式定位设备等记录坐标和影像,对照其是否按照绿色勘查标准实施勘查。
(五)监管矿山依法用地。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督促矿
业权人依法依规完善矿山用地手续。开采矿产资源或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或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手续;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依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生态环境、安全等管理职责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实时监管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六)监管技术服务单位的成果质量。矿产资源管理股牵头组织在辖区内承担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等工作的技术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并明确工作要求。对技术服务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矿山测量、储量动态监测等工作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编造伪造资料,提交虚假成果的,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七)强化属地监管。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负责对辖区内矿业权开展日常监管,每月对矿山企业提供的无人机航拍影像图进行审核,建立矿业权“一矿一档”监管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 1 次生产矿山全覆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整改直至立案查处;运用土地矿产卫片和矿山企业提交的影像资料、实测资料,分析查找矿山存在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建强监管队伍,充分发挥技术服务单位支撑作用;抓好巡视、审计、督察、卫片执法、自然资源例行督察以及上级交办问题的整改;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健全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及时分析、查找矿业权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强化实地核查。矿产资源管理股每年度组织对辖区内矿业权开展不少于 1 次综合核查,生产矿山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 20%。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责
(九)压实国土资源所责任。各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辖区内
矿业权监管工作,压实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
法定义务;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矿业权监
管;对现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异议、社会公众举报、媒体反
映以及上级转办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违法查
处,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压紧责任。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对矿业权监管要求,指导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矿业权监管工作,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对矿山企业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执法机构查处;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矿业权监管;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市自然资源局。
四、强化监督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国土资源所要定期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矿业权监管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本级跨部门分工合作的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主动加强与本级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率。
(十二)注重科技应用。各国土资源所、相关股室要加强业务学习,运用科技手段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 对矿业权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十三)严格工作纪律。对数据统计造假的违纪违法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未依法履职的失职、渎职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及内外勾结、受贿以及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违法的有关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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